2022年1月,广西桂平市的4岁女童婷婷因身体不适,先后到桂平市蒙圩镇卫生院、桂平市妇幼保健院、桂平市人民医院等三家医院就诊,3天后由于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死亡。据婷婷父亲朱先生提供的由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婷婷符合融合性支气管肺炎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为了查清事实,婷婷的父母将三家医院告上法庭。桂平市人民法院委托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对三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
之后,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给出鉴定结论,认为桂平市蒙圩镇卫生院未有明显过错,其余两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中桂平市妇幼保健院参与度为主要作用,桂平市人民医院参与度为次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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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今年2月,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给法院的复函中,又解释称患方承担主要责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同一鉴定机构前后两份结论“矛盾”,该以哪份为准?谁又需要为婷婷的死亡负责?患方与院方各有说辞。
4月17日,新黄河记者致电柳州市司法局,其工作人员表示将组织相关专家对院方诊疗行为进行重新鉴定。
婷婷生前照片
4岁女童因病就诊,3天后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婷婷父亲朱先生向新黄河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他明确表示,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给出前后矛盾的鉴定结论,自己无法接受。
朱先生说,2022年1月5日,尚未满5岁的婷婷出现咳嗽、恶心、呕吐等症状,家人便带她到桂平市蒙圩镇卫生院(下称蒙圩卫生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急性胃炎。据朱先生回忆,去蒙圩卫生院之时,婷婷还是可以自己行走的。1月6日,因病情加重,蒙圩卫生院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朱先生便带着婷婷到桂平市妇幼保健院门诊治疗,该院按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及消化不良给婷婷治疗,当天输完液之后,朱先生带着婷婷返回老家。1月7日,朱先生见婷婷病情未有好转,便于当日再次前往桂平市妇幼保健院,该院按照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及肠功能紊乱为婷婷治疗。1月8日上午,婷婷出现意识障碍,桂平市妇幼保健院检查发现婷婷的血糖很高,合并重度代谢性酸中毒,因病情危重,便立即转至桂平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桂平市妇幼保健院门诊病人处置单
同一机构两份鉴定结论“打架”,患方称无法接受
婷婷从发病到去世,仅短短三天时间。失去爱女之后,朱先生一家陷入了沉重的悲痛之中,他们想不明白事情何以至此。冷静之后,朱先生认为婷婷的死亡与医院误诊有关,遂于2022年5月将蒙圩卫生院、桂平市妇幼保健院、桂平市人民医院起诉至桂平市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桂平市人民法院委托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就3家医院对婷婷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进行鉴定。
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组织专家分析认为,桂平市妇幼保健院明知婷婷在基层卫生院治疗后病情加重才转院,但该院没有明确诊断,及时治疗,而是在门诊继续按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及消化不良诊断给予治疗。后因婷婷精神反应欠佳,该院建议住院进一步治疗,在家属提出不同意住院时,该院未将患儿病情严重性和不住院风险向家属作进一步说明,存在告知不充分的过错。该院未尽到高度注意的诊疗义务,无形中延误了婷婷的诊断及治疗,未尽到与其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服务。桂平市人民医院则是在抢救过程中存在缺陷。
2022年12月15日,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蒙圩镇卫生院未有明显过错,其余两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中桂平市妇幼保健院参与度为主要作用,桂平市人民医院参与度为次要作用。
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随后,桂平市妇幼保健院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桂平市人民法院发函要求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进行相应解释。因此,本应于2023年1月审理的该案件被推后开庭。
2023年2月13日,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在答复函中解释称,患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并提到之前司法意见鉴定书中所说的桂平市妇幼保健院承担主要责任、桂平市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是指医方两家医院承担诊疗过错中的部分责任比例,而非两家医院承担整个事件中的责任比例。
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答复函
对于答复函的解释,朱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他认为前后两份结论是相互矛盾的。“就在我把孩子送到桂平市人民医院抢救的时候,还接到过桂平市妇幼保健院打来的电话,他们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表示歉意。”朱先生说,自己当时态度很强硬,觉得医院说这些话为时已晚。
法院作出判决,两家医院承担四成责任
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答复函是对该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或解释,与司法鉴定意见的作用范围相同,法院对该答复函予以认可。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两家医院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其中桂平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医方责任的70%,桂平市人民医院承担医方责任的30%。
法院判决,被告桂平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8万余元,被告桂平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7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在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第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也提到:“本次鉴定对参与度的评定仅为审判时提供参考的学术性意见,而非确定审判赔偿程度的法定依据。至于桂平市妇幼保健院及桂平市人民医院在导致死亡后果所占的具体百分比例,请法官裁量。”
一审判决后,朱先生夫妇表示不服,目前已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这几年我们夫妻二人承受着丧女之痛,也没有心情工作。”朱先生告诉新黄河记者,自己平时主要依靠给雇主种植花生、水稻等农作物赚钱,工作季节性很强,但婷婷出事后这种平衡被打破了。“我们希望此事能得到圆满解决,让一家人生活早日回归正轨。”但截至目前,他未收到二审相关通知。
桂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两份报告有无瑕疵?相关部门称会重新鉴定复核
提出上诉后,朱先生的诉求是希望法院以先前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准,由桂平市妇幼保健院、桂平市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之所以会存在两次鉴定结果“相互矛盾”的情况,是因为第一次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针对“三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并未涉及对患者方是否存在过错的鉴定,因为表达不清晰,容易使人造成误解。况且,第一份鉴定报告最后也做出总结“本次鉴定对参与度的评定仅为审判时提供参考的学术性意见,而非确定审判赔偿程度的法定依据。至于桂平市妇幼保健院及桂平市人民医院两家医疗机构在导致患者死亡后果所占的具体百分比例,请法官自由裁量”,说明第一份鉴定报告主要是对三家医院间的责任比例进行一个医学上的判断,整份报告遗漏了对患方责任的判断,依法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表示,医疗过错中的参与度,一般是指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大小,第一次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表明,桂平市妇幼保健院的参与度为主要作用,按照一般理解,就是过错程度较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对于患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判决中也应当予以论述,但一审判决对此并未提及和论证。谭律师认为,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答复函,确有矛盾之处。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并未提及患者的过错程度,而在答复函中,却将大部分责任归结于患者本身疾病因素,这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他建议,在各方有争议的情况下,最好是重新进行鉴定,再聘请鉴定结果工作人员和专家证人当庭接受质询,以查明患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
4月17日,新黄河记者致电柳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与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沟通了解过此案详情,并通知该所提供前期鉴定的所有材料,会适时组织柳州市司法鉴定协会相关专家再次进行鉴定复核,全力推动解决此事,给社会一个答复。
新黄河见习记者:赵桂凯
(来源:新黄河)